——記者獨家專訪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綜合處處長李雁軍
在位于北京北四環中路邊上的奧運大廈里,李雁軍每天要處理大量的各種各樣的關于某活動、某廣告是否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文件,并且要把處理結果及時回復給對方。盡管如此,他所在的這個奧運法律保護部仍然有些忙不過來,因為,在全國各地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事件每天還在不斷上演。“奧運臨近,(侵權)勢頭有增無減”,他說,語氣中帶著氣憤和幾分憂慮。
在位于奧運大廈8層的法律事務部辦公室,與記者寒暄過后,李雁軍從法律事務部特設的“侵權柜”里拿出了一堆服裝行業侵權的證據。“關于服裝侵權問題,我有許多話要說,”李雁軍開門見山。
在過去的七年里,法律事務部通過各種途徑搜集了各個行業的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證據。
“第一款侵權產品就是服裝”
“自2003年8月北京奧運會會徽發布以后,我們查出來的第一款侵權產品就是服裝。”對此,李雁軍印象很深刻,“造假出現了很大、很低級的錯誤,侵權產品將五環的5種顏色變成了3種。這給國家和政府帶來了相當不好的影響。”
根據在法律事務部工作多年的經歷,李雁軍將目前服裝企業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總體情況概括為三種:一是在國內內銷市場上屢禁不止。到目前為止,北京奧組委以及各地工商局查出了大量假冒北京奧運會奧組委特許商品的服裝鞋帽,產品種類過去主要集中在T恤衫、運動服,現在已經蔓延到童裝。“情況比較嚴重”,李雁軍說。二是在各種服裝秀、服裝展會上,組織或企業沒有經過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許可,隨便冠以“迎奧運”之類的名義進行頒獎、授牌。三是在出口環節,被海關查出來的出口訂單產品,也是目前媒體曝光的最多的。發生此種情況,因為一些服裝企業不熟悉奧運會的規則,特別是奧林匹克標志的使用禁則,盲目接單,“樣品的設計上出現了沒有經過許可的奧運會標志和侵權內容,企業卻不明白”。
根據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第四條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對于第三種情形,李雁軍認為主要集中在廣東、福建等地的服裝企業。他舉例說,前幾年影響比較壞也比較大的,就是服裝走秀在比基尼上用五環,“遭到了國際奧委會的嚴重抗議,但目前服裝企業侵權的勢頭并沒有減少,特別是在出口環節。”
“為小利侵權不值得”
在李雁軍拿出的一堆侵權服裝的標簽上,印有“廣東友誼班尼路服飾有限公司”、“河北·紅黃牌”等字樣。“這些都是出口接單的服裝。”
根據相關規定,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由海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處。
對于侵權產品的處理,北京奧組委的原則是從寬處理,有些產品的標志能夠除標以后繼續使用的,就堅持繼續使用。但服裝比較難辦,服裝上的標一般情況下沒辦法除掉,只能沒收、銷毀。
“侵權產品出口不僅有損國家形象,同時對于服裝行業來說,現在國際上的非貿易壁壘比較多,侵犯奧運會知識產權的產品用的很多標志都是國際奧委會在許多國家注冊的商標,不是說出了中國就沒人管了。如果在進口國被查,不僅給企業帶來污點,對長遠貿易發展也是不利的。”李雁軍解釋。
今年,北京奧組委又查了幾批,現在有些已經捐給四川地震災區了,剩下的只能銷毀處理。“服裝企業出口利潤低,企業為了賺一小部分錢,而去冒險,是不值得的,很可惜。”李雁軍流露出無奈的表情,“非常不愿看到這種情況。”
“如果說企業幾年前侵權是由于不熟悉規則是可以理解的,但現在還說是不熟悉就有些難以說得過去了。”對于侵權企業的動機,李雁軍說。
事實上,在具體處理過程中,關于國家禁止的、企業在接單時吃不準的、疑似與奧運會標志有關的,企業都可以主動與奧組委、工商局、海關咨詢或聯系確認。“操作起來很簡單,那樣損失會比被處理的小得多。”
北京奧運會在夏季舉行,夏季應時的服裝鞋帽需求比較大,相對來說造假的機會比較多,“為了維護國家的形象,服裝企業應該約束自己的行為。”李雁軍提出了建議。
奧組委:將保留索賠權利
“奧標侵權產品北京是重點關注地區”,為此,北京奧組委與北京工商部門聯合簽發了舉報侵犯奧運知識產權獎勵辦法,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打擊侵犯奧標專用權行為。目前,北京全市18個區縣已經實施了《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行動方案》,各個區縣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確立了保護方案,并對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行業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和專項檢查,并針對在繁華大街和交通樞紐等地兜售奧運產品的無照游商將進行嚴厲打擊。
早在2004年,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就聯合北京市工商部門向北京市的工商機關的執法人員以及商業零售、經營場所發放了《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宣傳手冊》。目前,許多北京郊區的小飯館的墻壁上都會張貼著一張“奧林匹克標志及北京奧組委知識產權例舉”的宣傳單。“宣傳已經深入到基層了,從2004年開始,小冊子已經有好幾版了,不斷升級。”李雁軍說。
罰沒、銷毀是國家對保護知識產權侵權特別是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和手段是與國情相適應。一般情況下,“奧組委尊重執法機關的處理意見。”
北京奧組委的一貫態度是,首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進行行政處罰。但李雁軍明確表示,到目前為止,奧組委還沒有向哪家企業進行過索賠,但保留這個權利。
贊助外國代表團小心“奧運轄區原則”
此前,國內幾家知名運動品牌服裝企業,走“曲線救國”營銷道路,紛紛贊助外國奧組委或代表團,力求搭上奧運隱性營銷這趟末班車。
對此,李雁軍表示,這種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規則。“超出轄區,以贊助外國的奧委會或代表團為由,以‘某某國奧委會贊助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進行宣傳,把外國奧委會的標志和贊助稱謂在中國境內特別是在北京奧運會期間使用的,國際奧委會、國家體育總局以及北京奧組委都已經明確表態:這是不允許的。”
如果發現有此種行為,奧組委將毫不猶豫地按照“未經授權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處理。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第八條規定,被許可人只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期間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簡而言之,就是國內服裝企業與外國奧委會、代表團約定的地域范圍不是中國大陸,就不能在中國大陸使用。特別是贊助外國奧運會參賽代表團,國際奧委會有明確規定,贊助哪個國家,只能在哪個國家宣傳。如果到中國宣傳,在平時要經過中國奧委會同意;在奧運會期間,還要經過北京奧組委同意。目前,北京奧組委和國際奧委會都已經一攬子明確表態,“此類使用將不可能”。李雁軍還表示,從慣例來講也不可能同意,贊助類別和合作伙伴的贊助類別是相同的,“如果都用上奧運五環,那就分不清誰是誰了,”這也是出于保護奧運會合作伙伴企業的目的。
但事實情況是,“運動服裝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一些自稱奧運經濟、奧運營銷顧問的人的慫恿和誤導下,誤認為(贊助外國奧委會、代表團)是條捷徑。其實完全錯了。”在中國境內使用贊助外國奧委會、外國奧運會代表團的名義進行宣傳都是非法的,到目前為止,北京奧組委沒有同意任何一個外國奧委會、代表團的服裝、裝備贊助企業在中國進行宣傳。
背景鏈接:
根據《奧林匹克保護條例》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是指: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四,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五,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志;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截止今年3月25日,列入北京奧運會奧林匹克標志備案的已有298個。
奧運期間抄仿奧運服裝得不償失
從78月8日—8月24日,北京奧運會一共持續16天。“奧運會開始期間,有些服裝企業很有可能通過電視畫面的直播,憑借較強的抄板能力,將某些國家的領獎服或代表團服裝快速抄襲、模仿,進行生產銷售。”李雁軍認為,此種行為不僅侵犯奧運會的知識產權,也侵犯提供贊助的服裝品牌企業的權利。“如果有企業仿了某個國家運動員或代表團的服裝,可以肯定的是被傍企業肯定不答應,極有可能被訴諸法律,造成很麻煩、很嚴重的結果。”
隨意著裝可能被取消觀賽資格
根據近日北京奧組委和中國廣告協會聯合發出的“防范隱性市場行為倡議書”中的“清潔場館原則”,即不允許穿著贊助企業的服裝在場館內觀賽,也不允許非贊助企業這樣做,李雁軍表示,“如果有這種情況我們會采取相應的措施,必要的情況下,取消觀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