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小破孩》系列動畫片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小破孩和小丫印在自己生產銷售的文具及產品外包裝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和上海樂美文具有限公司被該作品的著作權人上海拾荒動畫設計有限公司告上法庭。8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公司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
2003年3月,上海拾荒動畫設計有限公司創作完成《小破孩》系列作品,并于當年年底獲市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
2003年至2005年期間,《小破孩》系列動畫片中的部分內容在“2003國際卡通•數碼藝術周”、“2004新時空杯多媒體作品CG大獎賽”、“2005四川電視節金熊貓獎國際動畫數字藝術作品評選”等活動中獲獎。
去年12月,拓荒公司發現由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生產,上海樂美文具有限公司銷售的“小破孩圓珠筆”筆桿和外包裝紙盒上均印有《小破孩》系列動畫人物形象小破孩和小丫,遂于今年5月以著作財產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真彩、樂美兩家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致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對于拓荒公司的訴訟理由,兩被告共同答辯認為樂美公司僅生產圓珠筆筆桿半成品,筆桿上小破孩卡通形象印刷由真彩公司完成,因此樂美公司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此外,被控侵權產品在兩被告全部產品中所占比例很小,實際獲利并不多,在收到拓荒公司交涉函后,兩公司也給予積極回應,立刻停止生產、銷毀模具,因此原告的索賠金額無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因兩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及兩被告的獲利情況,而兩被告所述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期間、數量、價格、產值等內容缺乏客觀性,法院在綜合考慮兩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情節、后果及原告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兩被告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此外,鑒于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聲譽的損害,故對原告提出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作出前述一審判決。